全民公众讯(金薇)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2015年,王某某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某离婚。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共同所有、共同居住的房屋归被告韩某某所有,韩某某给予对方现金补偿。
之后由于韩某某无钱给予对方补偿,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一次性给予韩某某经济补偿59891元,韩某某协助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5年12月28日,王某某给付被告韩某某房款59891元,韩某某将楼房交付给了原告王某某使用。
现因韩某某拒不协助办理楼房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又一次陷入僵局,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判决韩某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协助王某某将房屋产权变更至王某某名下;该案诉讼费用由韩某某负担。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执行和解协议有效的主张应予支持。王某某要求法院判决韩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楼房产权过户手续的主张,因争议楼房现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是确认之诉 ,王某某应另案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现在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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