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刘璐)老话说得好,谁家过年不吃顿饺子?谁家逢年过节不整点肉吃啊!最近这猪肉是金贵了不少,家住果松镇的李某,在十年间向邻居买肉赊账共累计4448元。由于被邻居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买肉钱,被诉至法院。
家住果松镇的李某和毛某是多年相处的邻居,邻里之间有点难处,相互帮衬本就是社会和谐的一种常态化。但如果连基本的诚信都缺失了,未免也太说不过去了吧。在200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李某逢年过节或者亲朋聚会都会从同村毛某处购买些猪肉及熟食回家,款待亲朋好友,十年期间共累计赊账4448元,在此期间毛某曾多次催要,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买肉钱,毛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哪怕他有个给钱的态度,这点事这些钱我也不至于起诉至法院!说出去太没面儿了,都一个村的以后见面不尴尬吗!”毛某无奈地说。
在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邻居关系,当年的赊欠已经全部还清。如果没有偿还,毛某也不可能再同意赊欠。事实上,李某确实还了“点”!但那也是杯水车薪。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毛某货款4402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